西湖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为西湖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书画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艺术研究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书画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本院性质为民办公助非盈利团体。
第三条 本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书画艺术工作者,发展和繁荣我区书画艺术事业。
第四条 本院由七里河区西湖公园文化广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接受区文化出版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院院址设在西湖公园文化广场东0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书画篆刻创作、书画篆刻理论批评研究等与书画艺术相关的工作,以“联络、协调、服务、指导”为工作方针,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画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书画艺术家和书画爱好者搭建交流的平台,为繁荣七里河区书画艺术事业服务。努力将本院办成集书画创作、理论研究、书画作品展示交流、书画报刊编辑出版、书画普及提高培训为一体的书画艺术研究团体。
(二)深入生活,积极创作健康有益、意境深远、风格多样的书画篆刻作品,积极响应国家、省、市权威书画篆刻艺术机构的号召,参与相关书画艺术展览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创作水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联系实际,大力开展书画篆刻理论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艺术原则,注重学术品位,争取不断有书画理论文章和宣传报道、书画活动简讯等发表于国家和省级专业报刊,为提升我区书画学术品位和在外界的知名度而不懈努力。
(四)每年举办2—3次书画篆刻作品展览、比赛和评奖活动,并请专家点评指导。
(五)邀请外地书画家、理论批评家开办书画创作指导讲座、理论批评研讨会,为广大书画家和爱好者交流学习搭建平台。
(六)积极创造条件,编辑出版本院院刊(报),为本院及院外书画家和爱好者发表书画篆刻作品和理论批评文章提供园地。协助院内外书画家编辑出版书画作品集、理论批评专著,不断提升院内外书画家的艺术品位和扩大社会影响。
(七)主动联系省内外文联,书协,美协,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及企业文化团体等,共同培养书画艺术人才、发现人才、宣传推举人才,为培养和普及我区书画艺术人才队伍建设尽职尽责。
(八)积极开展对外书画篆刻艺术交流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其它书画艺术活动,增进区内外书画艺术家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院士
第七条 本院院士分为特聘书法家、特聘画家、特聘篆刻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院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二)在书画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取得一定的艺术成就,并在书画领域内外有一定影响者
(三)认同本院章程,经院委会审核通过;
第九条 院士入院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院申请书;
(二) 经本院院委会议讨论审核通过;
(三) 由院委会颁发给院士证
第十条 院士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院的活动;
(二) 优先参加本院举办展览、宣传、学术交流及相关活动;
(三) 对本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自觉依法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五)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一条 院士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院士如果1年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院。
第十三条 院士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后果自负;院士不得假借本院名义,招摇撞骗,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院委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士代表大会,院士代表大会的权力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院委;
(三) 审议院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院士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院委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院委会是院士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院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院士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三) 筹备院士代表大会;
(四) 向院士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的聘任;
(七) 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院内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院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院收取院士会费,每三年交100元。同时每位院士每年向书画院捐赠2—3件高质量书画作品,用于馈赠交流。
第二十二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院士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院长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委会表决提交院士代表大会审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院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院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院委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七里河区西湖公园文化广场管理办公室、区文化出版局和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